作者:专业制作各种证件 | 发布于:2025-4-6 15:13:53 | 浏览: 次
2002年4月10日最高关于审理出产、买卖武拆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使用若干问题的注释为依法出产、买卖武拆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按照刑法的相关,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使用的若干问题注释如下:第一条伪制、变制、买卖或者盗窃、掠取武拆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以伪制、变制、买卖武拆部队证件专业制作各种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掠取武拆部队证件、印章罪惩罚:第二条出产、买卖武拆部队车辆号牌等公用标记,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变制武拆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制、变制的武拆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沉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惩罚。第利用伪制、变制、盗窃的武拆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买税、车辆利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正在一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惩罚。利用伪制、变制、盗窃的武拆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费、通行费等各类规费,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惩罚。第四条假充甲士利用伪制、变制、盗窃的武拆部队车辆号牌,形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惩罚。